(2017)鲁1402执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翟瑞澄、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瑞澄,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84号申请人:翟瑞澄,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良,经理。被申请人:刘德良,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王慕军,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齐书义,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德州市工商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翟瑞澄与被申请人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25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