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永东与和顺县金林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东,和顺县金林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637号原告:李永东,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泊里村人。被告和顺县金林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志国,系公司经理。地址:和顺县李阳镇下石勒村。原告李永东与被告和顺县金林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永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永东负担。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俊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