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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叶建群,陈礼洪,游进宇,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汪自国,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产业工业园13号路。法定代表人叶建群,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开发区胡家井社区。法定代表人陈礼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建群。被执行人:陈礼洪。被执行人:游进宇。被执行人胡丹。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鹏锐机械有限公司、叶建群、陈礼洪、游进宇、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分别和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进行了评估。2017年7月11日,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日产工业园十三号1、2幢房屋(樊城区字第××号)和附属物,以及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出评估结果,市场总价值为549.59万元。该评估报告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游进宇、胡丹后,受送达人均未提出异议。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襄阳亿能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日产工业园十三号1幢、2幢房屋(樊城区字第××号)和附属物,以及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