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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与王中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王中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801号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职位。被告:王中起,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民族,现住盐山县。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与王中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盐山县小庄乡北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凤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