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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志金、李袁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金,李袁园,聂念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监8号原审原告:王志金,男,1970年2月20日生,布依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审被告:李袁园,女,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代琴琴,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琴,贵州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聂念东,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下落不明。原审原告王志金与原审被告李袁园、聂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2)云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韦 锋人民陪审员  覃小红人民陪审员  范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羽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