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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兆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兆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兆标,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兆标犯���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兆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2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郭兆标驾驶苏H×××××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区淮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3KM+910M处时,撞上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前行、由张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兆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兆标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包括保险公司依��理赔款在内,被告人郭兆标共计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30.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兆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1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楚州医院制作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被告人持有驾驶证及机动车保险单,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结果(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查无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订立的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兆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兆标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在经济上积极补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郭兆标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兆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兆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管其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