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有翠与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有翠,于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2732号原告:秦有翠,女,1979年10月23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阳村发,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龙,男,1971年2月14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有翠诉被告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秦有翠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有翠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30元,邮寄费21元,合计25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481元,应退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熙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