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森林公安局与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2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地址: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革新桥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景玉,局长,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负责人孔祥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以下内容:1、补种树木375株;2、缴纳罚款人民币计52756.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森林公安局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隆县森林公安局兴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6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补种树木的执行内容由兴隆县森林公安局组织监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少明审 判 员 王军芳人民陪审员 程 菊 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