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喻家荣诉被告马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家荣,马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163号原告:喻家荣,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马丽君,女,住虎林市伟光乡。原告喻家荣与被告马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家荣、被告马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家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饲料款人民币6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元(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后续全部违约金至货款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马丽君在原告处赊购奶多多饲料22袋、奶旺饲料18袋,合计价款6600元。原告交付饲料后,被告在欠据上签名认可。欠据上注明赊购饲料名称、规格、袋数、单价、小计(金额),并约定“如因欠据或欠据有关事项发生纠纷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如超过还款期限,欠款人须按每袋每月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划回款时间2015年11月1日等”。10天付款宽展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饲料款,被告一直拖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丽君辩称,喻家荣诉马丽君赊欠饲料款6600元一事不实。事实是2015年10月20日傍晚,喻家荣送养牛饲料到太平农场给养牛大户魏×甲,他们之间存在多年的供货关系。魏×甲当时不在太平农场,打电话让马丽君代自己签字,接受魏××的饲料。马丽君的供货商是王×甲,魏×甲父子可以作证;原告要求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减少。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0月20日欠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马丽君对该份欠据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核实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被告马丽君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魏×乙证明一份。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原告对该份证明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被告马丽君在原告处赊购奶多多饲料22袋、奶旺饲料18袋,合计价款6600元。马丽君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如超过还款期限,欠款人须按每袋每月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笔饲料款至今未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马丽君在原告喻家荣处赊购饲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马丽君辩称自己系代他人收取饲料并出具欠据,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马丽君应当按双方约定付款时间及时支付价款。被告未按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袋每月5元,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适当予以下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马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喻家荣饲料款人民币6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1.30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7年5月2日),共计7211.30元,并自2017年5月3日起,继续参照本金6600元、年利率6.175%支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马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丛义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