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义峰与何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峰,何金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173号原告:郭义峰,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何金标,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郭义峰与被告何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义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义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帅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