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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秀兰与郑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秀兰,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财保106号申请人:丁秀兰,1944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郑洋,驾驶车辆:×××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伍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洋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