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彪、崔士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彪,崔士伟,崔涵帅,崔妍,吴英风,贾三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彪,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士伟,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涵帅,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妍,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英风,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三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张彪因与被申请人崔士伟、崔涵帅、崔妍、吴英风、贾三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彪申请再审称:张彪与死者江运、江晶晶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中贾三喜提交的光盘录音内容,张彪认可其将盖房有关工程交由江运,并向其支付工钱。原审根据该录音光盘以及一审中贾三喜提交的建房协议、收据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张彪与江运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并以张彪存在选任方面过错为由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张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超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