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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安恒与冯立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恒,冯立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293号原告:孙安恒,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3日,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邦,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5日,住南召县。系原告孙安恒之兄。被告:冯立青,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恒与被告冯立青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1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