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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占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6)大民合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作出(2010)大执审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7)辽02执恢39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大民合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如魁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