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占仁与占贵平、许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仁,占贵平,许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590号原告:占仁,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占贵平,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庄春林,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莲,女,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占仁诉被告占贵平、许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占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仁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占仁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