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帅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孟帅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82号原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文。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孟帅铮。委托代理人:董蕴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帅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055元,减半收取2527.5元,由原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