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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安浐灞生态区顺喜木业经销部与陕西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保、李曜宏(曾用名李耀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浐灞生态区顺喜木业经销部,陕西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保,李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浐灞生态区顺喜木业经销部。经营者胡居飞。被执行人陕西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保,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保。被执行人李曜宏(曾用名李耀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金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金保、李曜宏(曾用名李耀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保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XXXX**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K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金保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XXXX**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一辆(车辆类型:K31)。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