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其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冯其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督8号申请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其发,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其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30日发出(2017)沪0118民督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冯其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院发出的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本督促程序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沪0118民督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0元,由申请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