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潘月校、张伟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月校,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潘月校,男,1973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伟伟,男,1991年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隆尧县。潘月校申请张伟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2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月校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月校因被执行人张伟伟至今仍在狱中服刑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伟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1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