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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晓明盗窃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晓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再5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高晓明,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元,2005年10月9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06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06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因病被被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再审改判为原审被告人高晓明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2000元。2008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原审被告人高晓明犯盗窃罪一案,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17年2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刑监2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高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高晓明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东风路与休门街交口东行50米路北腾达洗车行附近,趁被害人李某车时,打开车门,盗走李甲放在驾驶室司机座位上黑色肩挎包。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SCH-W579型手机一部,价值3073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818元,菲利普手机一部,价值230元,销赃得款2300元,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晓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甲陈述,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认为,被告人高晓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晓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高晓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高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与被告人高晓明曾于2004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元之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4000元。再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晓明某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高晓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晓明某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主刑)适当。但与高晓明原犯盗窃罪并罚时,应与本院(2017)冀0102刑再4号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高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年;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0元,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零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2000元的余刑10年零11个月并罚。此外,原审判决对赃款、赃物未做处理不当。故本院依法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高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已缴纳);与原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2000元的余刑十年零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6000元(已缴纳罚金4000元)。三、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4221元,依法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日已折抵,即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5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贾立新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