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恩施州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中装设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中装设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21号申请人:恩施州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恩施市中装设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州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中装设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号日书记员 谭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