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其前、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其前,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其前,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28号财源大厦B座16楼。法定代表人:王香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其前申请执行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4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苗木款587000元、诉讼费483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318元,合计6001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绿建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6001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