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虹、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虹,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虹,女,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俨祯,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216号锦江公寓8号楼1单元1703室。法定代表人:齐喜朝。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宁林,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虹因与被申请��南阳市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