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晓会、王书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会,王书雨,裴振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会,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雨,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禹州市文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振营,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上诉人李晓会、王书雨因与被上诉人裴振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雨的委托代理人彭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振营的委托代理人李红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晓会、王书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买卖合同的行为系王清臣与裴振营之间的行为,前后几十万的给付均有王清臣所为,上诉人王书雨很明显是职务行为。二、原审送达程序有问题,把答辩期缩短为6日。裴振营辩称,1、本案的欠条能够确认债权债务关系;2、王书雨与王清臣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可以通过另案起诉追偿解决���3、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认为属于个人债务,举证责任在上诉人一方。裴振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1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起裴振营向王书雨供应铝石,2013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王书雨欠裴振营货款51500元。同日,王书雨给裴振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裴振营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另查明,被告王书雨与被告李晓会于2010年5月4日在禹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书雨欠裴振营货款515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故对于裴振营请求王书雨偿还货款5150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裴振营请求王书雨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支付利息,根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应为王书雨迟延支付货款给裴振营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按年��率6%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该债务发生在王书雨与李晓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晓会未提供证据证明裴振营与王书雨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系王书雨的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其与王书雨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了约定,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书雨、李晓会共同偿还。遂依法判决限被告王书雨、李晓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裴振营货款51500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裴振营支付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被告王书雨、李晓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书雨欠裴振营51500元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一审程序没有严重违法问题,关于王书雨程序方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书雨签署了欠条,其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王书雨与李晓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晓会未提供证据证明裴振营与王书雨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系王书雨的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其与王书雨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了约定,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书雨、李晓会共同偿还。综上所述,李晓会、王书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理费544元,由王书雨、李晓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张 靖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