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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故民一初字第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解慧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解慧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故民一初字第494-2号原告:陈建强,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慧汝,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陈建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案已撤诉结案为由,申请解除对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陈建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