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方世胜、蔡伟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胜,蔡伟建,许先平,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618号申请人:方世胜,男,1969年出生,48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蔡伟建,男,1960年出生,57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许先平,男,1959年出生,58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安庆市湖心南路。法定代表人:许先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伟建、许先平、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伟建、许先平、安庆市伟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