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国霞与史建全、侯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霞,女,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史建全,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侯代文,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李国霞与被执行人史建全、侯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汪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霞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号为(2016)吉2424执143号。申请执行标的为4,889.4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史建全按月分期履行至2017年5月止,将全部执行款4,889.4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分期履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国霞支付了4,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多次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院支取剩余执行款,但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工作关系,暂无法支取。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到本院将剩余执行款889.40元全部取走。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国霞于2017年7月31日同意本院予以结案。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代理审判员  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