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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皓阳与黄成芳、龙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皓阳,黄成芳,龙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87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皓阳,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黄成芳,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龙炜,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皓阳诉被告黄成芳、龙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本案判决能得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成芳、龙炜所有的价值680000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