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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多刚与周本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刚,周本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304号原告:陈多刚,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本艳,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多刚与被告周本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多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陈多刚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