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43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泗水县。被告:缪某,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