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郑灿、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郑灿,郑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316号原告:陈亮亮,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灿,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秀丽,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亮与被告郑灿、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亮亮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