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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亮与郑灿、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亮,郑灿,郑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316号原告:陈亮亮,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灿,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秀丽,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亮与被告郑灿、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亮亮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