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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华清、王中凡与邓明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华清,王中凡,邓明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段华清,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王中凡,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邓明印,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段华清、王中凡申请执行邓明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货款60758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恢16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邓明印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