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华清、王中凡与邓明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华清,王中凡,邓明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段华清,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王中凡,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邓明印,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段华清、王中凡申请执行邓明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货款60758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恢16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邓明印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