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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节英、时凯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节英,时凯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7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吴节英,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党关系在焦作市解放区焦南办事处平光社区党总支东厂家属院支部),原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时凯凯,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毕业,原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理检察员张艳岩出庭支持公诉,投资群众代表王金霞、许海云、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各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7日魏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解放中路236号远大南北苑北苑9号楼1539号成立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魏某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5日更名为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命郭某1(已判决)担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吴节英担任公司行政副总,被告人时凯凯担任公司业务副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采取散发宣传册、口头宣传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以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和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使用单位、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担保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经鉴定,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11任,合同金额2788.4万元,返还群众利息金额56.4499万元,损失金额为2731.95011万元;其中吴节英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743.3万元,涉及人数28人,返还报案群众利息金额18.68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724.619万元,共取得佣金3.3569万元;时凯凯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99.9万元,涉及人数14人,返还报案群众利息金额5.350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94.5495万元,共取得佣金1.2999万元。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吴节英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时凯凯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银行明细等书证;证人魏某、郭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节英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时凯凯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魏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解放中路236号远大南北苑北苑9号楼1539号成立洛阳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魏某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5日更名为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命郭某1(已判决)担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吴节英担任公司行政副总经理,被告人时凯凯担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采取散发宣传册、口头宣传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以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和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使用单位、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担保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经鉴定,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11人,合同金额2788.4万元,返还群众利息金额56.4499万元,损失金额为2731.95011万元;其中吴节英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743.3万元,涉及人数28人,返还报案群众利息金额18.68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724.619万元,共取得佣金3.3569万元;时凯凯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99.9万元,涉及人数14人,返还报案群众利息金额5.350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94.5495万元,共取得佣金1.2999万元。被告人吴节英于2016年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时凯凯于2016年8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分别向焦作市山阳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佣金35000元、12999元,共计向焦作市山阳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款4799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吴节英的供述和辩解,其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证实其是在2013年底、2014年初去人才市场应聘到焦作诚泰公司的,开始是文职人员,2014年下半年被任命为公司行政副总,公司法人是魏某。其是对着郭某1的,焦作诚泰公司通过对外宣传和上门客户的咨询以每月1.5分-1.8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公司提成大概是1万元提15元,会计是王某1,出纳是李某,诚泰公司投资的项目是洛阳亚龙湾和政泉置业公司,吸收的资金若是转账就直接转给魏元法(魏某的父亲),若是现金就交给李某然后转给魏元法的账户,郭某1决定钱的支配,其平时不接触钱。平时公司支付的费用是洛阳公司和焦作公司的财物对接,钱是从洛阳公司打到魏元法的账户上然后再打到焦作公司这边。时凯凯是焦作诚泰公司的业务副总。其是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的。2、被告人时凯凯的供述和辩解,其系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证实其是在2013年底去焦作诚泰公司的,干了半年司机又干业务员,2014年被任命为公司业务副总。公司负责人是郭某1,业务就是郭某1管理的。焦作诚泰公司通过对外宣传和上门客户的咨询以每月1.5分-1.8分不等的利息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公司提成是1万元放三个月提10元,诚泰公司投资的项目是洛阳亚龙湾和政泉置业公司,其是给领导当司机洛阳焦作来回跑,并传达会议要求的任务情况,会议一周一次,财物是洛阳公司和焦作公司的对接。吴节英是焦作诚泰公司的行政副总,比其先当的副总。其是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二)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其系诚泰公司焦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焦作诚泰公司是魏某成立的,业务是给洛阳诚泰公司融资,通过宣传给群众利润的方式吸收群众资金。有电视台宣传、发宣传单、给业务员培训等方式,利息1分5到1分8不等。吸收资金由魏某支配,资金用于洛阳亚龙湾和河南政泉公司。焦作诚泰公司吸收的资金全都打到其父亲魏元法的账户,由洛阳公司财务人员将资金转到魏某的银行账户。2、证人郭某1的证言,其系焦作诚泰公司的总经理,证实焦作诚泰公司两个副总是吴节英跟时凯凯,公司的人员招聘,新进人员由吴节英负责,时凯凯负责融资。吴节英是2014年8月任命为公司副总。焦作诚泰公司是以投资洛阳亚龙湾和政泉置业的名义向社会宣传吸收群众资金,公司吸收资金任务和提成制度由洛阳公司制定。3、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洛阳诚泰公司会计,证实焦作诚泰公司是给洛阳诚泰公司融资的,焦作诚泰公司吸收的资金都打到了魏元法的账户。4、证人郭某2的证言,其系焦作诚泰公司业务员,证实其是2011年6月应聘到焦作诚泰公司上班,诚泰公司向社会群众宣传到其公司存款投资以及业务人员的提成情况是一万元提成10元。公司法人代表是魏某,总经理是郭某1(他是孟州、焦作两家公司的负责人),行政副总是吴节英,业务副总是时凯凯,公司出纳前期是赵某负责,后期是李某负责,会计是王某1,还有几个业务员。5、证人李某的证言,其是2013年4月在焦作诚泰公司干的出纳,之前是行政人员。证实焦作诚泰公司的业务是向群众宣传投资吸收资金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对他们进行培训,并向群众讲解业务的情况。焦作诚泰公司平时的经营管理情况,公司吸收的资金收入都打到洛阳公司,投资两个项目是洛阳亚龙湾水上乐园和政泉公司,平时的支出截取一部分由王某1记账,向客户支付利息等资金是由洛阳公司统一安排。6、证人姬某的证言,其是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证实焦作诚泰公司向社会宣传让群众投资的过程。7、证人闫某的证言,其系焦作诚泰公司前台接待客户的,证实焦作诚泰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和门头上边的LED显示屏两个宣传方式对外宣传让群众投资的情况,公司总经理是郭某1,副总经理吴节英分管公司的行政,理财部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时凯凯分管的,还有财务人员、业务员等。8、证人赵某的证言,其系公司财务出纳后转为业务员,与李某、闫某证言证明方向一致。9、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系焦作诚泰公司的会计,证据指向同赵某的证言。10、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系焦作诚泰公司业务员,证据指向同赵某的证言。11、证人张某的证言,其系焦作诚泰公司管理档案的,也做过业务员,证据指向同赵某的证言。12、投资群众王莉莉、李同香、王玉珍、江银平等50人的陈述,证实他们在焦作诚泰公司投钱的事实与过程,以及具体投钱的数额与损失数额。(三)书证1、被告人吴节英户籍证明、时凯凯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3、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情况。4、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5、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和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证实洛阳公司的法人代表魏某已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6、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郭某1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7、银行交易明细及查询单,证实魏元法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焦作中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通银行查询单,资金往来情况。8、投资群众的报案材料、集资户登记表、投资合同、还款计划书和张桂香、郭明文、张玉霞、张会琴等投资群众个人写的事情经过,证实投资群众投资的情况。9、洛阳诚泰焦作分公司工商登记相关资料,证实焦作诚泰法人代表是魏某,注册资金是500万,股东是魏某和魏元法,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后变更名称为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向打非办退佣金的凭证,证实吴节英退了35000元,时凯凯是12999元。(四)鉴定意见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编号为豫世会(2016)会鉴字第10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报案汇总表(补充材料),证实经鉴定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111人,合同金额2788.4万元,支付利息56.4499万元,群众损失金额2731.9501万元。以及吴节英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743.3万元,涉及人数28人,返还报案群众利息金额18.68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724.619万元,共取得佣金3.3569万元;时凯凯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199.9万元,涉及人数14人,返还报案群众利息金额5.350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194.5495万元,共取得佣金1.2999万元。资金去向涉及一家单位就是洛阳公司总部,借款金额为2243.006897万元,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公司共支出费用为158.109405万元,公司相关客户经理所得佣金共计10.1255万元。(5)本案已查封的涉案财物确认情况查询冻结手续,证实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魏元法在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焦作中旅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的财产冻结情况。魏元法尾号是6698的邮政储蓄银行冻结日期是2016年10月16日、尾号8461的商业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6012农业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0137建设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7761中信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8613中国银行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5971光大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3320工商银行是2016年9月12日冻结的、尾号6604农村信用社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3219交通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诚泰公司的账户4504冻结日期是2016年9月9日。总共11个。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是2015年4月16日冻结的。另查明,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查封手续,证实洛阳公安机关已将焦作诚泰公司吸收群众资金投资到的洛阳亚龙湾及政泉置业公司的财产查封,以及魏某等人的房产等进行查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主动退赔全部佣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节英、时凯凯均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5)被告人吴节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时凯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向焦作市山阳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款4.7999万元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对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魏元法在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焦作中旅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的财产冻结情况。魏元法尾号是6698的邮政储蓄银行冻结日期是2016年10月16日、尾号8461的商业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6012农业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0137建设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7761中信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8613中国银行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5971光大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3320工商银行是2016年9月12日冻结的、尾号6604农村信用社是2016年9月9日冻结、尾号3219交通银行是2016年9月9日冻结。焦作诚泰公司的账户4504冻结日期是2016年9月9日。总共11个银行账户及于2015年4月16日冻结的焦作诚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返还投资群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继林审 判 员  罗蒙楠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