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2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培元、张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元,张瑞,王秀华,沧县兴济镇余庆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6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元,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沧县兴济镇余庆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西友,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培元、张瑞、王秀华与沧县兴济镇余庆屯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