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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淮、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淮,董峰,叶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淮,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董峰,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叶少慧,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淮与被执行人董峰、叶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峰、叶少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董峰、叶少慧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淮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79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