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筠琼、彭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筠琼,彭自桂,黄幼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16号申请人:陈筠琼,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彭自桂,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幼园,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人陈筠琼和被申请人彭自桂平、黄幼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筠琼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彭自桂、黄幼园在银行的存款3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筠琼已购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筠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自桂、黄幼园在银行的存款3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筠琼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