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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云帮与高效民、高婷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帮,高效民,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97号之二申请人王云帮,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高效民,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高婷婷,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王云帮诉高效民、高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效民、高婷婷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云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7870元及利息、诉讼费7925.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婷婷所有的豫ML835**号思威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