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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642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宜兴埠镇玉翠里1号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75951576F。法定代表人:郑子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忠。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A座1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45275F。法定代表人:陈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高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被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7月28日,原告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7月28日,反诉原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天津市大亨荣誉珠宝金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御典百年老凤祥贵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