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成风枝与宋红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风枝,宋红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284号原告:成风枝,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远,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安阳车务段鹤壁北站职工,住安阳市。原告成风枝与被告宋红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成风枝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风枝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风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成风枝负担。审判员 姬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毅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