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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615许建国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南通市通州区石港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615号原告:许建国,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军,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石北村。法定代表人:吴建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菡,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倩,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建国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建国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