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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兴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林兴琐,男,汉族,2000年02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就读安徽金寨职业学校, 法定代理人:林某,男,汉族,1967年0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彭云,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六安市总工会办公楼1至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6409513P。 法定代表人:王正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兴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程 平 审 判 员 程 如 彬 人民陪审员 李 邦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 伟 伟 注:请将标的款汇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工行安徽六安分行裕龙支行 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账户号:13×××6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