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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民委员会、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民委员会,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4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加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同,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板材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民委员会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时,因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本院告知其在三日内补足,逾期异议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解文慧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宫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欣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