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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继良与何径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良,何径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继良,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径宏,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黄继良诉何径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径宏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继良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超过年利率24%,则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21元。因被执行人何径宏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径宏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蟹坑村的股份分红,待分红时提取。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85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