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清平与王丽丽、曹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平,王丽丽,曹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平,女,49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中路。被执行人王丽丽,女,34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华星怡和园。被执行人曹奇,男,37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镇胜利路。申请执行人张清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丽、曹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曹奇、王丽丽收人604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