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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其忠与李香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其忠,李香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816号原告董其忠,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香社,男,1954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其忠诉被告李香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其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董其忠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5.5元由原告董其忠负担。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