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年宝与被执行人杨世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年宝,杨世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88号申请人:梁年宝,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世语,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梁年宝与被执行人杨世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世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某牌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世语名下,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世语名下某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