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良宗与吕丰波、徐永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宗,吕丰波,徐永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109号原告:郑良宗,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吕丰波,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徐永春,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原告郑良宗与被告吕丰波、徐永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良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冰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