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丕宗、李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丕宗,李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丕宗,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意,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成斌,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陈丕宗与李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