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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咸阳渭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渭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锦路**号*幢*单元***层。法定代表人张德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表人雷巧莉、张翰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渭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吴家堡棉绒厂内。法定代表人张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李跃刚,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渭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莉,被上诉人咸阳渭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轶及其委托诉讼代表人李跃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由上诉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