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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文与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66号之三申请人:罗文,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游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166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游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游伟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006501XXXXX5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百度搜索“”